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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末求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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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章 军规和抚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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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遵守。

    其一:闻鼓不进,闻金不止,旗举不起,旗按不伏,此谓悖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二:呼名不应,点时不到,违期不至,动改师律,此谓慢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三:夜传刁斗,怠而不报,更筹违慢,声号不明,此谓懈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四:多出怨言,怒其主将,不听约束,更教难制,此谓构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…

    其十四:出越行伍,搀前越后,言语喧哗,不遵禁训,此谓乱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十五:托伤作病,以避征伐,捏伤假死,因而逃避,此谓诈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十六:主掌钱粮,给赏之时阿私所亲,使士卒结怨,此谓弊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十七:观寇不审,探贼不详,到不言到,多则言少,少则言多,此谓误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除了这些严酷的斩首刑法刘凡还根据后世的“三大纪律,八项注意”选取了其中几条宣布,其一:一切行动听指挥,其二:不拿百姓一针一线,其三:一切缴获要归公,除了这三大纪律,还要注意说话要和气,买卖要公平,借东西要归还,不损坏庄稼四条。宣布了新的军纪总算解决了以前破虏军缺少军纪的缺点,直到此时破虏军才算是一个完成的军队。

    最后就是阵亡士兵的抚恤,经过2次战斗,破虏军共阵亡士兵四十多人,还有十多人重伤残疾,面对如此大的损失刘凡一时心疼的直

第33章 军规和抚恤(3/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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