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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越香江之财富帝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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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章 证券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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触发人必须以上市公司六个月内股价最高点进行收购。
    其它几条问题都不大,尤其是第四条,有很多办法避开。
    唯有这最后一条,基本杜绝了李建辉和包船王之前收购做法,能够保护香江英资财团产不轻易被华资收购。
    比如怡和、太古旗下的这些上市公司,49.9%的股份达不到,但35%还是很轻松的,只要他们自己不想出售自己的公司,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被收购的。
    真要是有那种开印钞机的可以不在乎钱,哪怕以六个月股价最高点也要收购,那么他们也不介意出售手里的股份。
    拿到可能远超公司几倍市值的现金,干什么不可以,也没必要继续守着。
    香江英资财团大班王们内心都极为高兴,此法案一出,他们基本不用担心华资家族对他们进行恶意收购。
    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掌控人也很高兴,拥有超过35%股份的他们也不用担心突然有一天发现这公司不是自己的了。
    香江股民和中小投资公司同样高兴,他们不必再担心上市公司大股东们偷偷减持自己手里的股份,这样他们投资能够更加的安全。
    这是对香江股市秩序的规范,虽然对某些人有一些限制,但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,这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,对于香江证券交易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。
    李建辉也因为这部证券交易法案出台被推上风口浪尖,在绝大多数香江市民眼里,这主要是针对李建辉而来。
 

第一百一十章 证券法(2/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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