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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世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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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2章微服私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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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佐贰官,专门掌理刑名、赞计典,正七品官职,是少有的吏部铨选之官。
与知县并称为推知,进士、举贡、杂流三途并用。
比如,史可法,就曾担任西安府推官。
推官不仅可以直接接手诉讼,更是需要对底下州县案件进行复核。
知县审理案件后,会上报给一府的推官,进行复核。
杖罪以下,直接发落。
杖罪以上的案件则需要上禀,即由按察司和巡按御史进行复核。
死刑案件,则要上报中央,由刑部、都察院和大理寺进行进一步审核。
推官之重,可见一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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