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》时,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‘过渡时期’的重要,很明白地说‘在此时期,行约法之治,以训导民人,实行地方自治。’至民国十二年一月,中山先生作《中国革命史》时,第二时期仍名为‘过渡时期’,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。他说:第二为过渡时期。在此时期内,施行约法(非现行者),建设地方自治,促进民权发达。以一县为自治单位,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,立颁约法,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,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。以三年为限,三年期满。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。……
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。
“又过了一年之后,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《建国大纲》时,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,第二期为“训政时期”。但他在《建国大纲》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“约法”,又不曾提起训政府期的年限,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,后来的人只读他的《建国大纲》,而不研究这“三期”说的历史,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,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,这是大错的。
“中山先生的《建国大纲》虽没有明说‘约法’,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,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。况且《建国大纲》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。如廿一条说‘宪法未颁布以前,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’,是训政时期有‘总统’,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。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
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(5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