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举人,次年成进士,授刑部主事、郎中,大理寺推丞,主陕西刑狱。光绪二十八年母病返里,服丧期满后,曾与人编修《宪法大纲》,由清廷颁布试行。辛亥革命后,赴日留学,民国三年(1914年)回国,历任北洋政.府大理院院长、法制编纂馆馆长、司法总长、财政总长等职。
此人铁面无情,在审查大参案时,曾被吴佩孚誉为“包公再世”。
高恩洪(1875年—1943年),字定安,亦作定庵。蓬莱县(今烟台蓬莱市)上口高家村人。
高恩洪出身农民,先后就读于上海电气测量学校、英国剑桥大学,曾任清廷驻英使馆翻译。回国后,历任参赞、西藏通商交涉事宜督办、东三省军政事宜督办、交通部秘书等职。民国后,高恩洪先后任汉口及成都电报局局长、湖北军政监督、川藏电政监督、驻上海全国电料管理局监督、交通部顾问、北京政.府交通总长、教育总长等职。
一九二四年,任胶澳商埠督办。他倡办青岛大学,并出任私立青岛大学首任校长。二次直奉战争后,高恩洪退出政界,于烟台经营“烟潍路自动车公司”,任总经理。
一九二六年,迁居上海继续兴办实业,为汽车公路公司负责人。病逝于北平。
高恩洪在交通总长任内,时间虽短,却很有一些作为。
一上任,便做了两件让人称道的事情。一件是废止各铁路货捐,一件是取消各报馆的津贴。胡适对此举评价甚高,专门发表新闻评论,
第385章 黎元洪的新内阁(3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