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途,他事不许挪济。以后制定预算,务求力除浮滥,切实整理。冀可培复元气,免至速祸坐亡。
“(五)军队之问题也,现在协议伊始,中央派赴川、湘各处军队,业已奉令停战。滇、黔各省,亦当严行约束,静待磋商,不得违约破坏。一俟大局解决,其原有各军,悉调回旧日驻防地点。自滇事起后,各方面添招兵队,均一律资遣取消,只纾财力。此后中央与各省军队,当按次编号,统属之陆军部,联为一体,不分畛域。至实行征兵制度,尚须体察情形,应归参陆两部,通盘筹划,酌量办理。
“(六)官吏之问题也,凡民国时期内任命保用之各军政官吏,及为民国服务之人,资格应一律存在。四省之将军、巡按使,均当仍旧任职。一切官制官规,亦宜暂守规章,以免纷乱。其中如有应行变通事宜,俟国会成立再议。此外闲散军官与夫留学回国,或在本国毕业,尚未任有职务之学生,应由政.府另定安置选用办法,冀得真才,而资臂助。
“(七)祸首之问题也,帝制发起,由于杨度等数人,当其集会之初,无非妄逞学说,惊人耳目,谬论流传,遂滋淆惑。浸至酿成事端,逼开战祸,斫伤国脉,涂炭生灵,罪积邱山,擢发难数。惟此时危机日迫,宜以挽救为先,即将若辈斩诸市朝,初无裨于毫发。应先削除国籍,屏不与齿。候国会成立后,再行宣布罪状,依法判决,以肃国纪,而快人心。
“(八)党人之问题也,民国肇建以来,党派纷纭,原因
第206章 各有所求(5/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