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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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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8章 袁记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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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、媾和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海陆军大元帅,统率全国海陆军。
    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、公使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。但变更领土,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,须经立法院之同意。
    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    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、勋章,并其他荣典。
    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、特赦、减刑、复权;但大赦须经立法院之同意。
    第二十九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,副总统代行其职权。
    立法
    第三十条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,组织立法院行之。
    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立法院之职权如左:
    一议决法律;
    二议决预算;
    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;
    四答复大总统咨询事件;
    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;
    六提出法律案;
    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,建议于大总统;
    八提出关于政治上疑义,要求大总统答复;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,得不答复之;
    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,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,提起弹劫之诉讼于大理院。
    前项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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