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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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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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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,但国务员不在此限。
    第二十七条两院议员之资格,各院得自行审定之。
    第二十八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,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。
    第二十九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。
    第三十条两院各设议长、副议长一人,由两院议员互选之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国会自行集会、开会及闭会,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。
    第三十二条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,但得延长之。
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。
    第三十四条国会临时会之牒集,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:
    一、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;
    二、国会委员会之请求;
    三、**认为必要。
    第三十五条国会之开会及闭会,两院同时行之。
    一院停会时,两院同时休会。
    众议院解散时,参议院同时行之。
    第三十六条国会之议事,两院各别行之。同一议案,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。
    第三十七条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,不得开议。
    第三十八条两院之议事,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。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。
    第三十九条国会之议定,以两院一致成之。一院否决之议案,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。
    第四十条两院之议事公开之,但得依政.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。
    第四十一条

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(5/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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