几名委员被取消资格,加之有人辞职,无从开议而宣告解散。
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消亡,也就意味着《天坛宪法草案》走进历史。
《天坛宪法草案》简称“天坛宪草”。因于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此名。辛亥革命后第一届国会成立后,由参众两院各选三十人为宪法起草委员。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完成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。
天坛宪法草案全文:
(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)
中华民国宪法会议,为发扬国光,巩固国权,增进社会之福利,拥护人道之尊严,制兹宪法,宣布全国,永矢威尊,垂之无极。
第一章国体
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。
第二章国土
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。
国土及其区划,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。
第三章国民
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,为中华民国人民。
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,于法律上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别,均为平等。
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,非依法律不受逮捕、监禁、审问或处罚。
人民被羁押时,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,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。
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,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。
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,非依法律不受侵犯。
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
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(3/1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