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明再行核办。此令”。
21日又发布如下的命令:
“湖口、徐州等处暴徒倡乱,**为整肃纪纲,维持国本起见,不得不以兵力戡定,迭经先后布告。
“本大总统躬承国民付托之重,值此变出非常,荡平内乱,责无旁贷,耿耿此心,当为我国民所共谅,各友邦所悉知。惟恐传闻之异词,或以方针之未定,国民以姑息养奸所责备,外商以身命财产为隐忧,若不明白宣告,使我全国人民咸知顺逆从违之所在,各外商共悉镇乱靖暴之有方,其何以靖人心而昭大信?
“为此通令,条举三端:一、该暴徒勾煽叛兵,僭窃土地,擅行宣布独立,破坏民国之统一,扰害地方之治安,此等行为,实为乱党 ,**不得不依照国家法律以兵警戒。是用兵定乱,为行使约法上之统治权,民国**当然有此责任。
“二、各国商民之通商传教,载在条约。凡有乱警地方,该地司令官均应照约实力保护,务使各外国人之身命财产,不致因乱事稍受危险。嗣后各该地方之外国人所有身命财产,如因镇压变乱而直接受有损失者,民国**必完全负其责任。
“三、乱党 到处勾结,如有本国人与之订立一切契约,而影响可以及于国家或一地方者,无论用何种方法,及何种名义,民国**绝不承认。以上三端,自本令发布以后,应由各该地司令官通行布告。
“仍着外交 总长行文驻京各国公使查照,以副友邦热诚赞助之雅怀,而示本大总
第134章 较量(4/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