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零六年,在袁世凯的努力推动下,清**将刑部改为法部,专任司法。大理寺改为大理院,专掌审判。并设置检察厅,在法部的监督之下,负责提起公诉。
袁世凯在天津首先试行新的施法制度,主持制订了天津的审判规则。按着这个规则,首次确立了司法和行政的分离,向着司法裁判权的独立,迈出了重要一步。
首次赋予审判官根据法律的的独立裁判权,规定上司对裁判官的裁判没有干涉权。
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,废除了个人独裁制,实行合议制度。
在审判官和书记官之外,还设立了检事官。设立预审官,对重大、复杂的刑事案子实行预审制。
按照这个审判规则,设立了承发吏,担当送达执行之事务;设立检验吏,担当验尸验证等事务;设立司法警察吏,担当搜查、抓捕,以及对判罚和刑罚的执行。
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这个审判规则,提出了公开审判的原则,确立了四级三审制。
最下级是乡谳局,第二级是地方审判厅,第三级是高等审判厅,最后一级是大理院,相当于后来的最高法院。
三审是:乡谳局和地方审判厅为一审,高等审判厅为二审,大理院为终审判决。
和完善司法和审判制度的同时,袁世凯还在天津建立习艺所,有罪犯习艺所和游民习艺所。前者是让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,后者使无业游民学到谋生技艺。
为了满足对司法专业人员的
第43章 第一支警察部队(3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