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的浮出水面来。
规避到现在的另一层风险。
天鸿就是天鸿,rc就是rc,一个在国内投资,一个将来海外投资。
这样做有利有弊,但是最适合苏泽的,算是最大程度保证他的权益。
而大的框架会影响小框架,华鸿本身就是资本,也是真正的实施者。
所以上层解决好了,那么下层玩起来才会更方便,更加的简洁明了。
例如华鸿决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,才是真正可实行,可以真实有效。
公司章程大于公司法。
又例如,如果有一天华鸿做出了什么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,这个时候苏泽还有公司章程这一个小小退路。
并不是说华鸿为此不承担责任,而是可以直接说,这是方怡的个人行为,最终解释权还握在苏泽的手里。
苏泽没有真正点头的东西,不具有有效实时性,会减少一定损失。
公司章程是唯一一个,老板可以丑话说到前面的事情,也是苏泽不惜重金当初也要在啥也没有的时候。
让乔芸国内不行就国外,搭建框架时结合苏泽自身需求给完善的。
而此时方怡让自己签的,大多都是这半个月来,没有秘书团守在华鸿,积累的一个又一个汇总的文件。
像是方怡签字,那是一件事情签一件,不过苏泽这里就是汇总了。
例如需要签字最多的则是人员任用和调配,还有架构之间
第721章 RC国际资本控股(4/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