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界就一直有争议。
无论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,都对这句话存在讨论和争议。
也就是,这句话本身,就不是无懈可击的真理。
海洋法系更加灵活,法律的弹性更大,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就更难把握。
这就是为何,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师,会有那么高的社会地位。
大陆法系,法律精神解读的弹性要小很多,但也不是一句’法无禁止即可为’就能规范的。
换句话说,倘若真这么简单,还要律师干什么?只要能识字,看法条就行了呗。
法律条文不是永乐大典,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,规定每一件可能发生的小事?
就算真的能编出来,又有哪个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烟海的条文呢?
社会发展这么快,新事物层出不穷,那么要不要天天立法,频繁的更改法条,重新编写,重新熟悉?
现实么?不现实。
可行么?不可行。
那么怎么办呢?既然明文规范所有行为根本做不到,该怎么办?
首先,明文法条是什么?是成文法。
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?不是,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,叫“活法”。
成文法+活法=完整的法律体系。
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,是不是完全不知道‘活法’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?
当律师那么容易,通过司考,
不是坏就是傻(2/9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