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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镇海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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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66章,内阁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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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拟批答即对各衙门、臣僚进献的奏章,草拟答复或处理意见,以供皇帝参考决策。从票拟职权的初设看来,内阁只是秘书机构。
    然而,随着仁宗、宣宗时,内阁票拟制度被明确固定下来,票拟成为内阁参与行政决策的重要手段。
    由于皇帝决策前,必须经过内阁的票拟,草拟政策处理意见,在皇权和司礼监权利较受限制的时期,重要的决策主要由内阁票拟决定。
    票拟大约经历了“同宣协恭”、首辅专票、分票三个时期。
    早期,众阁臣商讨拟票,交由皇帝斟酌,若意见不合,则发还改票,多时可至五改,形成皇帝与众阁臣之间的政治协商。
    简单来说,内阁大臣虽然是天子的秘书,但拥有的权力很大,甚至于可以驳回天子的意见,很多事情,如果内阁大臣不同意,天子都没办法,只能够和内阁大臣们商量着来,互相妥协一番。
    草拟诏敕与封驳,诏敕的拟订初由翰林院执行。内阁制度完备后,翰林院与内阁分置,诏敕的拟订专由内阁。
    所谓封驳,即如果阁臣认为皇帝的谕旨不妥,或者是太监假传圣旨,可以封还不受,或拒绝草拟,由于诏敕需由内阁出,这就意味着皇帝的意志无法向下传达,也就不可能予以贯彻执行。
    顾问咨询、劝谏之职,大约分为两种,一是召对顾问、咨询;二是密疏进言。
    对于密疏进言者,有专印,加盖即专呈皇帝,一般必有答复。由于一般的奏章,都需传抄邸

第1566章,内阁职权(5/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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